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沈阳体育学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由国家设立的高等学校。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是学院办学治校的根本指导思想。为保障教职工在学校的主体地位,充分发扬办学民主,保护、调动和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学院依法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简称教代会)是学院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直接行使民主政治权利,参与学院管理事务的基本组织形式,是实行校务公开、民主办学的主渠道,是学院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中国共产党沈阳体育学院委员会领导教代会,支持教代会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工作水平,在民主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充分发挥作用。以院长为首的行政系统在行使职权过程中要同教代会的民主管理相结合,把依靠教职工办学治校落到实处。
第四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其组织原则体现在各项组织制度之中。
第二章 教代会职权
第五条 审议建议权。听取和讨论院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学院的办学方针、发展规划、学年(期)工作计划、财务预决算、教育教学和管理制度、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作出相应决议。
行使审议建议权的程序是:院长报告及相关文件于会前一周印发各代表团,征求代表和教职工意见,就决策意向、目标、措施发动代表和职工献计献策,在此基础上修改院长报告和相关文件;教代会期间,代表对院长报告及相关文件进行讨论,提出建议和咨询,院长和有关负责人应予回答或说明,最后由行政决策;教代会对决策的实施作出表态性决议。教代会对决策有不同意见,可向学院党委和上级工会提出或报告,但必须先执行行政作出的决策。
第六条 审议通过权。审议通过学院岗位目标责任制、教职工职业道德规范要求、教职工纪律规定、奖惩办法、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分配制度改革方案以及其它的重要规章制度,由院长颁布施行。
行使审议通过权的程序是:审议文件于会前一周印发各代表团,征求代表和教职工意见,并由各代表团整理后向有关部门反馈;在此基础上修改、充实和完善相关文件正式提交教代会审议;教代会上,院长或由院长委托的有关部门负责人要对审议文件作说明报告,代表对审议文件和说明报告进行讨论,提出建议和咨询;主席团汇总代表意见后确定审议文件是否予以表决;如确定表决,须先由主席团提出表决办法由大会代表通过,无特殊情况,应采取票决制方式进行表决,经表决达不到半数以上代表同意即为否决;凡经教代会否决的议案,不能强制实施。
第七条 审议决定权。讨论决定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学院发展建设方案、福利基金使用方案和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方面的重大事项,作出相应决议,授权有关方面予以实施。
行使审议决定权的程序是:院长或受院长委托的有关部门负责人于会前一周就教职工福利基金使用的有关情况(经费来源、预算、开支项目、具体开支、结余等)、学院建设方案(规划、预算、资金来源、开支项目等)和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方面的重大事项的解决安排和处理情况向教代会专门小组或主席团通报,在意见基本统一的情况下,形成议案的草案,交代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教代会专门小组或主席团听取各代表团收集的意见,整理后交院长或有关部门;院长或有关部门修改议案,提交教代会以“票决制”方式审议决定;如通过,院长或行政有关部门取得实施的授权,未通过,院长或行政有关部门可向教代会提出复议,仍未通过,则须执行教代会决议。
第八条 评议监督权。参与推荐、评议、监督学院各级领导干部。对干部主管部门考核、任免和奖惩干部提出意见。
行使评议监督权的程序是:参与干部主管部门对各级干部民主评议方案的制定;听取干部述职;收集群众意见反映;教代会代表可列席各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参与干部民主评议或投票测评;根据干部主管部门部署,通过教代会对干部奖惩任免提出建议。
第九条 民主推荐权。 根据干部主管部门部署,民主推荐或民主选举院系两级领导。
行使民主推荐权的程序是:参与推荐或选举方案的制定和组织领导工作;做好职工动员,提出候选人,报干部主管部门审批后,召开教代会(或主席团扩大会议,或系级单位职工大会)进行推荐或选举。
第十条 询问听证权。听取有关提案处理的报告,对教职工关心的具体问题向学院领导和行政部门负责人进行询问;对涉及职工权益的个案,组织听证。咨询意见和听证结果可作为教代会决策和行政部门执行的依据。
行使询问听证权的程序是:通过大会或分组会,请有关院领导或部门负责人到场回答询问;询问内容和意见由教代会主席团或分组召集人向院长直至党委作出报告。须听证的问题,由教代会或有关专门小组召开听证会,听证会要有各相关方面的代表参加,包括听取陈述、举证、询问、讨论等必要环节,形成听证会意见向教代会主席团或院长作出报告。
第十一条 院长要坚持向教代会报告工作的制度,听取教代会意见,认真对待教代会的有关决议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各项职权。对属于教代会决定并由行政负责实施的事宜要采取有力措施予以落实,接受教代会的询问、评议和监督。
第十二条 教代会尊重和支持以院长为首的行政系统依法行使管理、决策和指挥等职权,教育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态度做好本职工作,争创一流的工作业绩。
第十三条 教代会对院长决定的事宜有不同意见,可以向院长提出,也可以向学院党委或上级工会报告。
第十四条 教代会在行使各项职权时,必须遵循下列原则和要求:
(一) 遵守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在规定
范围内按程序行使权利。
(二) 以国家利益为重,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
利益关系;正确协调好学院内部的劳动关系和各方面利益关系;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和具体利益;坚持原则,抵制不正之风。
(三)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和相应的程序、方法。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十五条 教代会代表由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凡享有政治权利并与学院建立了稳定劳动关系的教职工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一)代表构成
教代会代表构成要体现广泛的代表性和群众性:
1、一线从事教学、科研、训练的人员应占百分之六十以上;
2、中层和中层以上行政领导干部不得超过代表总数的百分之二十,其中不担任行政职务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应占一定比例;
3、女职工代表和青年教工代表的比例应与其在学院教职工整体结构中的比例大体相当。
(二)代表条件
1、拥护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全局观念,思想解放,讲政治。
2、忠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关心学院发展,工作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本职工作。
3、遵纪守法,坚持原则, 讲求诚信,办事公道,作风正派,在教职工中有一定威信。
4、热心为群众服务,能够反映教职工的利益、愿望和要求,认真负责,有参政议政的能力。
5、与学院建立了两年以上(含两年)的劳动关系或可在职工作两年以上(含两年)。
(三)教职工代表的产生
1、教代会换届前,在党委领导下由教代会主席团组成的筹备领导小组制定选举方案,原则上以工会分会为选举单位,按职工总数的百分之十五到百分之二十分别下达指标,由选举单位教职工大会直接选举产生教代会代表。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办法,被选人获得超过选举单位选举人半数票时方可当选。院级领导干部统一到所在分会参加选举。如当选,不占该单位代表名额。
2、选举前要组织教职工学习有关文件,了解教代会在学院办学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代表的权利、义务和条件,使教职工珍惜自己的民主权利,选好代表。
3、当选人的代表资格须经筹备领导小组下设的资格审查小组审查通过并在院内进行不少于7天的公示,无异议后方可提交大会确认。
第十六条 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教代会届次一致。到届改选,可以连选连任。代表对选举单位教职工负责。选举单位教职工有权监督或者撤换本单位的教职工代表。撤换代表,选举单位要逐级上报,在代表大会复会前的主席团会议上予以确认。
第十七条 教代会休会期间,代表在院内调动,则代表资格保留,随新单位代表团活动,原单位一般不再另补选代表;如代表调出学院或离职(包括退休或未被聘用),则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由此造成的代表缺额,由原选举单位按民主程序补选,在代表大会复会前的主席团会议上予以确认。
第十八条 代表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按照规定程序有权提出提案和议案。
(三)有权对教代会各项议程充分发表意见。
(四)有权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五)有权对学院工作进行批评、建议;对干部进行评议、监督。
(六)有权对学院各有关部门执行教代会决议、提案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七)有权对各业务部门提出询问。
(八)因参加教代会活动而占用的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九)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如出现此种情况,代表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和控告。
第十九条 代表义务
(一)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不断提高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参政议政能力。
(二)积极宣传和带头执行教代会决议,积极参加教代会及工会组织的活动,做好教代会及工会交办的工作。
(三)密切联系群众,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接受群众监督,做好群众工作。
(四)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在工作和生活中起良好的表率作用。
第二十条 教代会召开期间,可根据需要邀请有关领导干部、民主党派负责人、学生及离退休人员和其他方面人员作为列席或特邀代表参加大会。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团
(一)教代会以工会分会为单位组成代表团。由代表采取推荐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出正、副团长和联络员。教代会休会期间,团长、副团长和联络员调离,该代表团可随时补选,并报主席团秘书处(工会办公室)予以确认。
(二)代表团的任务
1、组织代表征集提案。
2、组织代表参加教代会的会议和各种活动。
3、组织代表进行讨论,整理讨论意见报告有关方面。
4、组织代表参与所在单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5、对代表进行日常的管理和教育。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主席团
(一)教代会主席团由全体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成员由学院各方面人员组成,包括当选代表的党政工青主要领导干部,教师应占多数。主席团实行常任制,对教代会负责,任期与教代会届次一致。主席团人数应是代表总数的百分之十五左右。主席团设秘书长。
(二)主席团任务
1、主持教代会会议。
2、审议教代会日程、议题、提案;选举大会执行主席。
3、教代会闭会期间,承办教代会委托的工作。如决定重大事宜应向下次教代会报告,提请确认。对不能决定的重大问题,建议召开代表大会进行审议。
4、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代表或设立专门委员会参与学院的管理。
5、筹备教职工代表大会会议或换届工作。
(三)主席团在教代会大会期间实行执行主席制,由执行主席轮流主持大会;日常工作实行例会制,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或取消。主席团会议可吸收部分代表或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主席团需通过决议时,到会主席团成员必须超过应到会者的三分之二。主席团会议由主席团成员轮流或秘书长主持。
(四)主席团不单独设立常设机构。
第二十三条 教代会每三年为一届,必要时可提前或推迟。一般在每年初召开一次例行的全体代表大会,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开会,应主席团做出决定并通过代表团向代表说明,取得多数代表的同意。根据三分之一以上代表要求或党委提议,可随时召开大会。教代会大会到会代表必须达到应到者的三分之二方可开会。
第二十四条 教代会议题应根据学院中心工作和群众迫切关心的问题,在广泛吸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经主席团审议后确定。
第二十五条 凡属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提交教代会审议,并做出决定或决议。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非经教代会同意,不得更改。教代会及其主席团的工作接受教职工监督。
第二十六条 教代会对议案进行表决,原则上要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从程序上确保代表能够根据自己的意愿做出同意、不同意、弃权的表达。议案经过到会代表表决,只有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通过。过半数同意可分为简单多数即超过百分之五十同意或三分之二多数同意两种;采用何种,由主席团提出、全体到会代表按三分之二多数表决方能确认。选举或表决涉及学院及教职工利益的重大事宜,必须实行无记名投票。
第二十七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组织若干专门委员会或举行有关人员的专题会议,对教代会讨论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专门意见;收集、整理、核实有关提案,检查有关部门贯彻教代会决议和处理提案的情况,处理教代会交办的其它事项;对代表的工作进行检查;对涉及职工权益的申述进行听证,提出意见等。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对教代会负责。专门委员会的设立和工作职责、办法另定。
第五章 教代会的筹备与召开
第二十八条 教代会的筹备工作一般在开会的15个工作日前开始。由教代会主席团秘书处根据党委决定起草大会方案,内容包括:大会指导思想、议题议程、提案征集和其他筹备事项;如是换届,还应包括代表名额分配方案、选举办法、代表资格审查、主席团选举、修改教代会制度细则等。召开教代会的方案必须经教代会主席团会议通过方可实施。
第二十九条 提交教代会讨论和审议的文件须经主席团会议讨论同意后方可印发代表征求意见。
第三十条 教代会换届大会须先召开代表预备会议,由筹备领导小组指定专人主持,主要内容包括:听取筹备工作汇报、听取资格审查报告确认代表资格、通过主席团名单和执行主席名 单、审议议程议题等。如是届内会议,一般不以大会形式召开预备会。
第三十一条 正式大会由主席团主持。主要程序是:执行主席核实人数,宣布开会并介绍大会任务和议程;主题报告和提案议案报告;分组讨论;主席团例会听取讨论汇报,确定付诸表决事宜和表决办法草案;大会通过表决办法,表决决议案;党委领导讲话;闭会。
第三十二条 教代会在筹备和召开期间可设秘书组、会务组、宣传组、提案组和代表资格审查组,处理相关工作。这些组的成员由党政工青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担任,其工作对主席团负责。
第六章 教代会与工会
第三十三条 教代会与学院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同时召开。教代会代表亦是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届次可分别排列。
第三十四条 学院工会委员会作为教代会及主席团的工作机构,在党委领导下,承担下列工作:
(一)大会的会务准备,安排代表选举,组织提案征集和汇总,提出大会方案和执行主席人选的建议名单,交主席团会议讨论,上报党委批准,召开大会。
(二)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主席团安排,落实各专门委员会活动,组织代表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及提案的落实。
(三)安排主席团会议,准备议题、议案。
(四)做好教职工代表(工会会员代表)的培训工作,提高代表素质,保障教职工代表正确行使民主权利,接受教职工代表的申诉。
(五)组织开展学院民主管理的其他工作。
(六)教代会及其主席团会议记录、纪要、文件及其它资料的整理、立卷、归档。
第三十五条 为更好地发挥工会作为教代会及其主席团工作机构的作用,工会负责人应参加或列席党委和行政的重要会议。
第三十六条 学院如违反教代会制度和其它民主管理制度,工会有权提出意见,保障教代会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利。
第七章 经费
第三十七条 教代会所需经费由行政列支。工会根据本年度教代会工作需要,向学院申请必要的活动经费。该经费由工会负责预算,并专款专用。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的法律及政策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辽宁省高等学校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暂行规定》、《沈阳市教育系统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细则》。制定时,也吸收了有关高校的经验和我院实行教代会制度的经验。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沈阳体育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征集处理工作暂行条例
(试用稿)
一、提案的立案
正式代表在大会规定时间内提出的提案,经大会提案审查委员会审阅通过后立案。
二、提案的范围
(一)凡属于学院职权范围内处理的工作,可以列为提案:
1、有关本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有关规定的建议和方案;
2、有关本院管理改革的建议和方案;
3、有关本院的发展规划、工作计划方面的建议和方案;
4、有关本院教学、科研、训练、竞赛方面的建议和方案;
5、有关本院基建、生产、生活及行政事务等方面的建议和方案;
6、有关本院教职工集体福利设施、福利费的管理使用等方面的建议和方案;
7、有关本院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建议和提案;
8、有关教职工关心的其他比较重大的建议和方案。
(二)不属于本院职权范围内处理的问题,不列为提案
1、同国家宪法和现行法律、法令、政策在抵触的问题;
2、纯属党、团事务及人民团体内部的问题:
3、纯属个人的具体问题;
4、纯属基层部门有权解决的问题、纯属学术性问题。凡是代表提出的不列为提案的问题,可作为建议与批评意见,由大会转请有关方面研究处理。
三、提案的提出
1、代表提出的提案,事前耍弄清事实,按一事一案提出;
2、代表提出的提案,需由二名以上正式代表或两名教职工附议,不足规定人数的不列为提案;
3、代表提出的提案,必须在大会主席团规定的截止日期前交大会提案审查委员会,超过截止日期的不列为大会提案,另作处理;
4、提案用纸由大会统一印发,需用钢笔或圆珠笔书写,不得用铅笔书写,字迹要清楚;
5、非正式代表可向大会提出提案,也可作提案附议人,由各代表团联络员收集反映。
四、提案的审查
1、提案审查委员会应在会议期间完成对提案的审查工作,并向大会提出审查报告。
2、经审查同意立案的,按提案的内容,分别交有关部门研究办理,对重大问题或涉及面广的问题由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后组织有关部门协同办理。
五、提案的处理
1、凡有处理提案的各部门,都应按提案的审查意见认真负责地抓紧处理。在处理提案过程中邀请有关代表共同研究,提出处理办法和建议。
2、有关部门对提案处理情况要书面报告提案审查委员会,由提案审查委员会将处理情况通知提出该项提案的代表。
3、对提案处理情况利用布告栏的形式向全院教职工公布,做到件件有着落,案案有回声。
沈阳体育学院教职代表大会办公室
1985年6月20日